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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》正式施行 民营经济发展迎来法治新保障

时间:2026-01-04 05:04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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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日,《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,山东省超过1440万户民营经营主体迎来更加系统、稳定的法治保障。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获悉,《条例》首次以列举方式,明确禁止在招投标、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限定所有制形式、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等9类行为,使公平竞争规则更加清晰透明。

《条例》共8章64条,聚焦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,从公平竞争、要素支持、权益保护、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,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。

围绕民营企业高度关注的公平竞争问题,《条例》重申并强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,要求及时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。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二级调研员陈旭光表示,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,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,不得通过备案、注册、年检、认定、指定等方式设置或变相设置准入障碍,核心在于坚决破除市场隐性壁垒。

针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、融资贵问题,《条例》从拓宽融资渠道、助企增信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,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,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,加大对首次贷款、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,并推动应收账款、仓单、股权、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,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与便利度。

在权益保护方面,《条例》重点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,对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以及大型企业向民营企业支付账款作出明确约束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、政府换届、机构职能变化等理由违约、毁约;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,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。

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《条例》的重要导向。《条例》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,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,并细化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机制,引导其主动融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。

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将“企业诉求接诉即办”“惠企政策免申即享”等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,推动政府服务由“被动审批”向“主动赋能”转变,同时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和政策跟踪评估制度,持续提升民营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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